醫藥冷庫設計安裝應遵循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,于16年7月13日公布的《關于修改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〉的決定》修正,其中主要包含的相關標準有一些幾點:
一、將第49條修改為:儲存、冷藏運輸、冷凍藥品的,且應當配備以下設施:
1.儲存疫苗的醫藥冷庫,應配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冷庫。
2.設計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雙回路供電系統。
3.自動監測、顯示、調節、記錄以及溫度報警等設備。
4.對于有特殊低溫要求的藥物,在對醫藥冷庫設計安裝時,應配備滿足儲藏要求的設備設施。
5.應具備冷藏車、車載冷藏箱或者保溫箱等設備。
二、根據第44條規定:醫藥冷庫設計安裝庫房的選址、設計、布局、建設、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藥品規定的儲存要求。
三、根據第45條規定: 藥品儲藏作業區和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域、生活區域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。
四、根據第50條規定:藥品運輸應當使用封閉式的貨物運輸工具。
五、根據第51條規定:冷藏運輸、冷凍藥品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、保溫箱應當符合藥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。且冷藏車應具有自動調控溫度、顯示溫度、存儲和讀取溫度監測數據的功能;冷藏箱及保溫箱應具有外部顯示和采集箱體內溫度數據的功能。
六、根據第52條規定:醫藥冷庫設計安裝時,應定期檢查儲存、運輸設施設備、清潔和維護應當由專人負責,并建立記錄和檔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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